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1-16
成财综〔2006〕23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成府发[2006]5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推进我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建设进程。成都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是指按照《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筹集的用于我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建设的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管理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项目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财政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条按照《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符合政府公共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等,按照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按“两上两下”的程序,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对需要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市级年度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后执行;对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市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批复下达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部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上缴政府住房基金收入部分,安排用于公共住房制度建设。
2、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部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精神,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的比例计提部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3、市住房保障机构营运收益预算安排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市住房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其上年度收益情况,核定应缴的额度。
4、市本级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按市政府、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数编制。其中,五城区(含高新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的各城区保障对象构成情况,通过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
5、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严格按《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的享受对象、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用于对五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2、用于对五城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金补贴;
3、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提供实物住房所需资金,主要是实施收购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二手房等支出;
4、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购买部分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租金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5、符合我市政府公共住房制度保障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围绕该项制度组织、实施、管理等相应的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等,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要求核定。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收入预算的执行。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部分、用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部分、市本级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数,从财政金库直接拨入专户。
2、市住房保障机构营运收益上缴额度部分、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分别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填制“一般缴款书”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科目编码为8603其他收入(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科目编码为103014399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作为城市住房基金收入,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数,从财政金库直接拨入专户。
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市房委会尚未批准年度预算以前,根据上年实际,市财政可预先安排部分资金拨入专户。
第十条支出预算的执行。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按计划、按项目进度、专款专用的原则。
1、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金补贴的拨付,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拨款计划,并提供以下资料: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建设租金补贴发放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公共住房制度保障方式汇总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公共住房制度保障各城区汇总表。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无误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计划。
2、用于实施收购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实物配租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等所需资金的拨付,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年度购房计划和拨款计划,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市房委会市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市财政局。
3、对符合我市政府公共住房制度保障开支范围相应的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等,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核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按市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按季度向市财政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经市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经费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补贴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赞助和捐赠支出等。
第四章财务决算和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公共住房制度保障实施工作完成后,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廉租住房支出编报年终决算,经审核签章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中心要严格按项目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年度终了,因项目调整等原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但不得作为单位事业收入结余分配。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专项资金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专用帐户的开设、变更、撤消实行财政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公共住房制度建设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制度。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具体考评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我市公共住房制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住房购买,补贴的申报、实施和管理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除五城区及高新区外,我市其他各区(市)县可会同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县公共住房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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