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和售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01-16
成房委办〔2007〕14号
五城区房委办、高新区房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落实到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防止违规购房、违规交易等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和售后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审批管理。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购、审查程序,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进行审查,核实其购买资格。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申购家庭逐户查询公房档案、房地产权属档案和备案系统,准确核实其住房状况。
二、市房委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已购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监督管理。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加强所辖区域内保障对象的跟踪管理。市房委办要在办理产权证之前,采取入户调查、抽样复查、查档复核等形式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热线电话、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
三、未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弄虚作假等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者按市场价补交差价款,并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拒不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补交差价款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凡将购买的房屋转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规范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办理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登记备注栏中注明: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未经许可,不得上市交易;以及该套房屋政府优惠金额等内容。
六、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证三年并补交政府政策性优惠部分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购房人返还的政府政策性优惠部分资金纳入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管理。
七、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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