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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2008-01-29

                                        成房发[200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为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销售对象

  (一)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本市居民的居住问题。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后不得再次申请。

  二、价格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我市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的房价,并低于售房当期全国房价的平均涨幅。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在销售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购程序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者持户口簿、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区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购者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核。资格审查阶段结束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总数,如符合条件的申购总数低于或等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套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申购者《成都市个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如符合条件的申购总数大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套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则实行摇号确定申购者,发给中号者《成都市个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四)申购者凭《成都市个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选购限价商品住房(具体选购办法由市房管局制定,各公司执行)。

  (五)《成都市个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四、上市交易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自住五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

 

 

 

 

 

 

 

 

(编辑:成都公共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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